江苏潮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3837泗阳昌利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潮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民终38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泗阳昌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史集街道凌城村马庄组。
法定代表人:丁必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潮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幸福中路40号。
法定代表人:林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泗阳昌利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潮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9)苏1323民初3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上诉人泗阳昌利建材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泗阳昌利建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保华
审 判 员 章钧杰
审 判 员 刘 彬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先艳
书 记 员 宋易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