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323财保178号
申请人:***,男,195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
申请人:左桂荣,女,195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
被申请人:董成,男,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河区。
被申请人:朱超,男,197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
被申请人:江苏潮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左桂荣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潮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在泗阳县财政局工程款20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左桂荣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投保的保险金额为2000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潮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在泗阳县财政局工程款2000000元,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左桂荣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顾秋阳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