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24民初281号
申请人:***之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十字镇纬五路九里兰湾**楼南面第二间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MA2RKCJG9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全椒县市政工程处,,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政务中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1241527804568。
负责人:***,该处处长。
***之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全椒县市政工程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之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全椒县市政工程处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并提供了保险人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之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全椒县市政工程处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