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24民初281号之二
申请人:***之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十字镇纬五路九里兰湾**楼南面第二间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MA2RKCJG9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全椒县市政工程处,,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政务中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1241527804568。
负责人:***,该处处长。
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作出的(2022)皖1124民初28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全椒县市政工程处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现因***之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全椒县市政工程处银行存款26万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