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椒县市政工程处

某某与全椒县市政工程处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民初531号 原告:***,男,196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全椒县市政工程处,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政务中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1241527804568。 法定代表人:***,该工程处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全椒县市政工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费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