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民初531号
原告:***,男,196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全椒县市政工程处,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政务中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1241527804568。
法定代表人:***,该工程处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全椒县市政工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费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