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482民初5485号
原告河南省新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中海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河南省新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3758元,减半收取计1879元,由河南省新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高向鹏
书记员 张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