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271民初53号
原告:嘉峪关安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5562670502。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某,四川润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新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7407452190。
法定代表人:任某。
原告嘉峪关安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新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嘉峪关安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峪关安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嘉峪关安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24元,减半收取计4062元,由嘉峪关安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永庆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万 霞
书 记 员 李牧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