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727执93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新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封丘县城关镇北干道145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7407452190。
法定代表人:任自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明位、赵莎莎,河南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53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新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新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债权为15481.25元,现为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新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实现债权3936.8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1年5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
二、2021年5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一份,通知其于2021年5月17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到本院接受询问。
三、2021年5月8日、2021年5月10日、2021年8月25日、2021年9月7日,经总对总查控分别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民政、证券等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信息。关于银行存款已经冻结、划拨措施,并由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新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领取。其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2021年5月31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新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可以委托律师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调查。
五、2021年6月2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六、经向封丘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封丘分公司、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封丘管理站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收益类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七、2021年9月14日,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八、2021年9月22日,经对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新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新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静
审判员 翟新华
审判员 王金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