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恒达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福建省恒达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琼0271民初8905号之一
原告:***,男,1959年12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金云,广东登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福建省恒达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山霞镇赤湖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恒达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世于2019年1月14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2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676元,退回原告**世676元。
审判长董子涵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嫔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郑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