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恒达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省恒达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福建省恒达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5民初6991号
原告:倪小庆,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
被告:福建省恒达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友谊南大街西五里天伦锦城底商**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省恒达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山霞镇赤湖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恒达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福建省恒达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
倪小庆诉称,被告在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君泰中央公园承揽外墙保温涂料工程,将劳务分包给原告倪小庆。工程完工后,被告于2017年5月30日经过核对劳务工程量,出具工程量结算单一份。被告于2017年12月14日向原告倪小庆出具保证书一份,保证到2017年年底付清工资。期间,原告倪小庆多次向被告索要劳务工资至今无果。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所欠劳务工资70488元及相应利息。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二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考虑到保证书是被告福建省恒达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向原告出具,,而被告福建省恒达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桥**友谊南大街西五里天伦锦城底商**西侧**故本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1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倪小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