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恒达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泉州台商投资区永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泉州英菲尼茶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521执恢1151号
申请执行人:泉州台商投资区永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龙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054330419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泉州英菲尼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古秀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689371417J。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
被执行人:***,男,194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泉州市百鑫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乡里春5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869005362。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0年9月17日出生,回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恒达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山霞镇赤湖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611882110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泉州台商投资区永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英菲尼茶叶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州市百鑫鞋服有限公司、***、福建省恒达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闽0521执恢11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