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104执169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
被执行人:福建省恒达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山霞镇赤湖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玲玲。
关于***与福建省恒达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福建省恒达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福建省恒达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梁慧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刘郁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