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405民初759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建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建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昌南新城象湖路2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94767675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梧州市城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梧州市长洲区三龙大道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579442325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梧州市城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因与被告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梧州市城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达成协议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974元,减半收取计298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