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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东滨、**等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6执保1226号 原告:于某某,男,汉族,1995年11月1日出生,住址山东省乳山市。 委托代理人:**,系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59年12月24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女,汉族,1962年6月10日出生,住址辽宁省北票市。 第三人: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昌南新城象湖路2188号。 法定代表人:卜海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及第三人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3)辽0106民初13955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74,8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4,8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