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14民初256号
原告:杭州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力某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杭州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力某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杭州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