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刘某某,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3民初1126号
原告:***,男,汉族,1960年07月13日出生,界石镇××路××附××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卫(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3年12月30日出生,双××支路××号。
被告: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昌南新城象湖路2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94767675R。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重庆厚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新街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85741516E。
本院在审理***与***,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赵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