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1121财保2号之一
申请人:山西永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吕梁市文水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
法定代表人:刘建亭,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作出(2018)晋1121财保2号保全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575629.95元,现因申请人申请本院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575629.95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申锐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