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城建设有限公司、山东恒兴茂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周村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6执保969号
申请人:山东金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山川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730679596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恒兴茂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周村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路888号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3QRACG8M。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恒兴茂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恒兴花园小区18甲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164165506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金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恒兴茂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周村分公司、山东恒兴茂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7日作出(2023)鲁0306财保8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恒兴茂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周村分公司、山东恒兴茂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恒兴茂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周村分公司、山东恒兴茂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