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2民初2324号之一
原告:山东汇生汇色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金晶大道299号甲1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金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山川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经理。
原告山东汇生汇色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汇生汇色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计1390元,财产保全费
1140元,合计2530元,由山东汇生汇色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