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2民初2324号之二
申请人:山东汇生汇色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金晶大道299号甲1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550928399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金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山川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730679596M。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经理。
本案在审理申请人山东汇生汇色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金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金城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金城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赵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