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城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金城建设有限公司、恒生地产有限公司临淄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5民初3515号 原告:山东金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山川路1号(送达确认地址:同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730679596M。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建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生地产有限公司临淄分公司,地址:淄博市临淄区人民路2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79742701C。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恒生地产有限公司,地址:淄博市张店区心环东路以东、荣二路以北创业大厦13层1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26696721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淄博奥纳经贸有限公司,地址: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60号甲6号远景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669334635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山东金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恒生地产有限公司临淄分公司、恒生地产有限公司、淄博奥纳经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原告山东金城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予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城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金城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张 方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