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5民初5065号
原告:山东金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山川路1号(送达确认地址:同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730679596M。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建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生地产有限公司临淄分公司,地址:淄博市临淄区人民路2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79742701C。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恒生地产有限公司,地址:淄博市张店区心环东路以东、荣二路以北创业大厦13层1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26696721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淄博奥纳经贸有限公司,地址: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60号甲6号远景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669334635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山东金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恒生地产有限公司临淄分公司、恒生地产有限公司、淄博奥纳经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金城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予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城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金城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张 方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