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锅炉管道安装有限公司

河北双飞玻璃钢有限公司、北京城建锅炉管道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1121民初474号
申请人:河北双飞玻璃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臣瑞,董事长。
住所地:枣强县恒力街。
被申请人:北京城建锅炉管道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志营,董事长。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81号西办公楼。
申请人河北双飞玻璃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城建锅炉管道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双飞玻璃钢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城建锅炉管道安装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冻结至人民币1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河北双飞玻璃钢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北京城建锅炉管道安装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冻结至人民币1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将申请人河北双飞玻璃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农村信用社存单账号:18×××16存款1万元,存单账号:18×××91存款2万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文义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阴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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