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1121民初47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双飞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恒力街。
被申请人:北京城建锅炉管道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81号西办公楼。
原告河北双飞玻璃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锅炉管道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7)冀1121民初47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北京城建锅炉管道安装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河北双飞玻璃钢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双飞玻璃钢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存在错误,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城建锅炉管道安装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文义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