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锅炉管道安装有限公司

河北双飞玻璃钢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锅炉管道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1121民初474号之一
原告:河北双飞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恒力街。
法定代表人:赵臣瑞,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城建锅炉管道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81号西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志营,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北双飞玻璃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锅炉管道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河北双飞玻璃钢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双飞玻璃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6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1630元,由原告河北双飞玻璃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文义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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