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华昌源集团有限公司

潍坊鑫阳水利水电工程处、星华昌源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5民初2648号
原告:潍坊鑫阳水利水电工程处。
法定代表人:滕师吉。
被告:星华昌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游作星。
被告:星华昌源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天付。
被告:高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禚见前。
原告潍坊鑫阳水利水电工程处与被告星华昌源集团有限公司、星华昌源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高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潍坊鑫阳水利水电工程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潍坊鑫阳水利水电工程处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呈呈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郭慧敏
书 记 员 臧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