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永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02民初4064号
起诉人:***,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发平,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2年4月12日,本院收到***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永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返还广西冠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的履约保证金及支付的违约金余款合计603.5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603.5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暂计至2022年3月16日为307281.25元);2.本案诉讼费由永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以占50%份额的方式与郑天培合伙,用永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太集团”)名义承接广西冠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辉集团”)的秀厢大道营房项目工程,并通过永太公司向冠辉公司缴纳了30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其中1500万元为***出资。后因冠辉公司原因,秀厢大道营房项目未能实施,永太公司未能承包该项目工程施工作业。2020年1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桂01民初323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由冠辉公司向永太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30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150万元。截至目前,永太公司尚余603.5万元的款项未返还给***。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范围内,且***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永太集团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经释明,***坚持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丽珍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 可
书 记 员 何蒋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