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永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125执858号
申请执行人:永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樟城镇池峰路3号二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0125674047999X。
法定代表人:华增东。
委托代理人:何龙,福建通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申请执行人永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永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125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永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闽0125执858号,申请执行标的1151829元及利息。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发现,另案申请执行人兰秀如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亦未根据本院作出的的(2021)闽0125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兰秀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闽0125执1524号,申请执行标的200000元及利息。上列案件中***均为被执行人,为了提高司法资源,利于案件统筹兼顾整体把握,案件合并执行,一体处置,更有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本院立案执行的(2020)闽0125执858号案件并入(2021)闽0125执1524号案件,予以合并执行;
二、终结(2020)闽0125执8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首敏
执行员  薛 龙
执行员  林鹏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