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兵1202执2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991300676314333T。
法定代表人:李英,主任。
被执行人江苏碧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2840684XX。
法定代表人:李南华,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江苏碧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分别于2020年04月02日、2020年07月21日、2020年07月29日、2020年09月21日对被执行人江苏碧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网络执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工商、房产、证券、互联网银行等部门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经过多次财产调查并对被执行人住所地基层组织询问,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单永锋
审判员 王圣佳
审判员 侯保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窦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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