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碧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市埝头茶叶联合经营公司与江苏碧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宜兴市伟成环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苏0282执恢797号之十五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通过电子短信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碧程公司、伟成公司、李南华、李春燕收到后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也未履行付款义务。 2、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2019年12月2日、2019年12月2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碧程公司、伟成公司、兴隆公司、中轶公司、李南华、李春燕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碧程公司、中轶公司、李南华名下各有小型汽车一辆,该车辆本院未实际控制。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兴隆公司、中轶公司、李南华、李春燕名下的银行账户九个,并已扣划银行存款9030元,该款已交付申请执行人。 4、本院分别至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兴分中心、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碧程公司、伟成公司、兴隆公司、中轶公司、李南华、李春燕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碧程公司在宜兴市××村村有集体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处及厂房三处,被执行人伟成公司在宜兴市高塍镇胥井村有集体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二处及厂房一处,被执行人中轶公司在宜兴市高塍镇滆湖路32号有国有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处及厂房三处,上述财产均已设定抵押,且被多案查封。 5、另查明,被执行人碧程公司所有的上述有证房产三处、无证房产及附属设施本院(2015)宜执字第1959号案件已处置完毕。被执行人伟成公司的上述财产本院(2019)苏0282执恢66号案件已处置完毕。 6、本院于2019年8月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碧程公司在伊宁××××东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享有的应收账款1400万元,该款暂不具备支付条件。 7、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碧程公司、伟成公司、兴隆公司、中轶公司、李南华、李春燕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执行笔录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已执行到位9030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朱叶君 审判员  魏 涛
书记员  白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