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碧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碧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执34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碧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东街。
法定代表人:李南华。
被执行人:**,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碧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江苏碧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湘0111民初73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向本院提交了和解协议、解除查封申请书、收条,证明判决生效后,**与江苏碧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就本案债务的履行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申请执行人在(2018)湘0111民初7395号《民事判决书》中的权利已经实现。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一款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江苏碧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颖
审判员 秦 海
审判员 邹智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曾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