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2民初12072号
原告:山东鑫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田庆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珠,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大成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震昶,董事长。
原告山东鑫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大成装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山东鑫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江苏大成装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山东鑫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鑫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鑫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谭树杰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孙雅洁
书 记 员 张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