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312财保20号
申请人徐州九鼎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海钢结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4.3333万元。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海钢结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4.3333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洪
书记员 刘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