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杰中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执23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2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高淳县。
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6896219495,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经济开发区玉山花园汇贤路1075号。
法定代表人:李**。
关于**与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413民初15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限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本院(2021)苏0413民初156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先彪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宗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