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杰中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执147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男,1979年6月22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江苏杰中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6896219495,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东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李**。
关于**与***、江苏杰中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江苏杰中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江苏杰中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8604.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先彪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宗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