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杰中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惠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413执恢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惠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85581406R,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晨风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6896219495,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东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李**。 被执行人:李**,男,1973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关于江苏惠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413民初27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法律文书,一、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江苏惠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5000000元并承担相应利息、违约金(1.支付2017年9月26日前的利息166700元;2.承担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27日起到2017年9月30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的利息,从2017年10月1日起到2017年12月30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3.以50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31日起到借款还清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及律师费130000元。二、李**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992元,由江苏惠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92元,由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负担55000元。因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江苏惠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请求,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以(2019)苏0482执3212号案号立案执行。因申请执行人江苏惠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达成执行和解,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苏0413执321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本院(2019)苏0413执3212号案件的执行。因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逾期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江苏惠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23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3年1月5日、2023年1月16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起始日期2023年1月5日,冻结期限为一年。 2、**被执行人李**有号牌号码为苏DA××**大众汽车牌汽车、苏DP××**福田牌汽车,本院已于2023年1月12日依法查封了上述机动车,查封期限为二年,但未能实际扣押。 3、**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DK××**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苏DG××**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苏DG××**长安牌汽车,本院已于2023年1月12日依法查封了上述机动车,查封期限为二年,但未能实际扣押。 4、**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在本院辖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2023年1月16日,申请执行人江苏惠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与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该执行和解协议如下: 1、申请执行人江苏惠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分期还款,从于2023年1月31日前开始每年归还借款本金不低于60万,确保五年内还清总额500万元借款。如果公司效益好则提前还清。律师费、诉讼费18.5万元在2024年底结清。 2、如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未按期履行上述任一笔款项,则申请执行人江苏惠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按金坛法院(2019)苏0482民初27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一次性给付全部余款。如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按期履行完上述还款义务即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归还上述本金500万元及律师费、诉讼费,则申请执行人同意就利息部分(含法定迟延履行利息)再行协商。 3、本案执行费用(如有)由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承担。 4、如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第一期按期履行,考虑到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的生产经营,申请执行人江苏惠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同意解除部分对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基本户工商银行金坛支行1105××××1030账户和贷款户江南农村商业银行金坛支行0120××××1223账户冻结措施。 四、2023年1月16日,申请执行人江苏惠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且履行期限较长为由,并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江苏惠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且履行期限较长为由,并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苏0413执恢6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蒋 澍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