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凯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建湖县宏亚门窗厂与某某、某某、江苏凯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26执异5号
申请执行人:建湖县宏亚门窗厂,住所地:盐城市建湖县。
负责人:周俊洪,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吴恒勇,江苏宾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宿迁辰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建湖县宏亚门窗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宿迁辰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涟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宿迁辰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建湖县宏亚门窗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宿迁辰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终结了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建湖县宏亚门窗厂以被执行人宿迁辰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将企业名称变更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由,向本院申请将被执行人变更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审查查明,2012年7月31日,宿迁工商行政管理局宿迁经济开发区分局作出《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准予宿迁辰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宿迁辰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称已变更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建湖县宏亚门窗厂申请变更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执行执行人建湖县宏亚门窗厂清偿债务1134622.64元。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嵇海峰
审判员  周 剑
审判员  朱 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