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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3执恢2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4月3日生,汉族,住阜宁县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6月6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女,1971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79086120X7,住所地宿迁市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苏0923民初5024号],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46543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费用等,或扣留、提取其等值收入,或冻结其等值债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执行措施期限临近届满,案件仍未执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书面续封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执行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阎 萍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廖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