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923执恢27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女,1971年10月2日生,汉族,市民,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双方正在协商阶段,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暂停执行,同意该案终结执行,如还款协议达不成,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923执恢2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阎 萍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廖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