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执复90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女,汉族,1971年10月2日出生,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4月3日出生,住所地阜宁县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6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219710606447X,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号79086120X,住所地宿迁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不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阜宁法院)(2020)苏0923执异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16年12月2日,阜宁法院对***诉**、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6)苏0923民初5024号民事判决:一、**、***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30万元及相应利息;二、**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阜宁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向***邮寄送达民事判决书,其于2016年12月14日签收。
上述判决生效后,根据***的申请,阜宁法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强制执行,案号为(2017)苏0923执507号,后于2018年3月19日作出(2017)苏0923执507号终结执行裁定书。2019年4月25日,阜宁法院恢复执行,立案号为(2019)苏0923执恢275号。执行过程中,该院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2019)苏0923执恢275号执行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公司银行存款1300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并于2019年7月3日作出(2019)苏0923执恢275号查封公告,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宿迁市××城区湖滨××开发区××湖××桥××室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
***对上述执行行为不服,向阜宁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阜宁法院查明,案涉债务形成过程:从2011年开始,**即多次向***借款,分别为:2011年1月3日借款20万元,2月1日借款10万元,8月10日借款40万元,2012年1月22日借款10万元、8月21日借款50万元。另,***与**于2007年2月7日登记结婚,2013年10月11日登记离婚。
阜宁法院认为,人民法院依法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为本案被执行人,该院依法对其名下财产进行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以案涉房屋为其离婚后抵押购买的个人财产为由,要求法院中止查封,并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该院依法已向***送达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并依据生效判决作出执行措施,程序合法,并无不当,***的异议请求不能排除对涉案财产的强制执行。据此,阜宁法院于2020年4月9日作出(2020)苏0923执异7号执行裁定:驳回***的异议请求。
***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称,1、**以其自己名义对外借款,未告知***,***对此不知情。且**借款后也未用于家庭开支。据***了解,其借款后主要是用于赌博等。2、***与**于2013年离婚,双方协议外债均由**偿还,因此其对外借款以及与***达成还款协议,***都未参与,不应对此承担责任。3、(2016)苏0923民初5024号案件中,***拒绝在审理笔录上签字,且判决书***也没有收到。4、阜宁法院目前查封的案涉房产是***在与**结婚前购买,是个人财产。阜宁法院冻结银行账户,也影响了***的正常生活。请求:依法执行**以及**公司财产偿还***借款以及案件执行费、保全费等。
本院认为,生效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执行的依据。(2016)苏0923民初50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确认由**、***共同偿还***相应借款和本金,且未确定***是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偿还借款或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即为本案被执行人,阜宁法院对其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具有法律依据,被执行的财产既包括夫妻共同财产,也包括***的个人财产。故***以阜宁法院查封房产系其个人财产为由要求解除查封或不予执行,不应支持。***认为其对**对外借款未参与,不知情,所借款项也未用于家庭生活,故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实际上是对生效的(2016)苏0923民初5024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以及判决结果有异议,并非执行异议案件审查范围,其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主张权利。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复议申请,维持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20)苏0923执异7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珩
审判员 李汉林
审判员 惠 玲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成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