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诺明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4481江苏苏冶工业炉窑有限公司与江苏诺明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民初4481号
原告:江苏苏冶工业炉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吕良镇工业集中区五栋一楼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13309507973。
法定代表人:孙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友,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诺明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庄街道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钱志明。
原告江苏苏冶工业炉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冶公司)与被告江苏诺明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明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苏冶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苏冶工业窑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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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吴时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蒋佳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