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111执保4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诺明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庄街道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91320200718685221。
法定代表人:钱志明,职位。
被执行人:***新华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装备制造基地北部,组织机构代码91130100601090291K。
法定代表人:贾会平,职位。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诺明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与被执行人***新华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已保全部分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冀0111执保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于丽君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书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