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诺明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诺明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华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111执保4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诺明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庄街道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91320200718685221。

法定代表人:钱志明,职位。

被执行人:***新华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装备制造基地北部,组织机构代码91130100601090291K。

法定代表人:贾会平,职位。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诺明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与被执行人***新华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已保全部分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冀0111执保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于丽君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书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