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6201号
申请人:宜兴市三达高温耐火炉料厂(普通合伙),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任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698944458。
执行事务合伙人:崔丽强。
被申请人:江苏诺明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庄街道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18685221F。
法定代表人:钱志明。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宜兴市三达高温耐火炉料厂(以下简称三达厂)与被申请人江苏诺明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明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三达厂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诺明公司价值19万元的财产,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三达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诺明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诺明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大友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卫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