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执3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诺明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庄街道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18685221F。
法定代表人:钱志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新、蒋琦,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信力筑正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街113号景山财富中心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101076699024363。
法定代表人:谢燕庆。
江苏诺明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信力筑正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481民初29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一、北京信力筑正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尚欠江苏诺明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22.1748万元,北京信力筑正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日前支付江苏诺明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00万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江苏诺明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00万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江苏诺明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99万元,余款江苏诺明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二、北京信力筑正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后7日内江苏诺明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开具同等金额的发票给北京信力筑正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三、北京信力筑正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一次付款时,江苏诺明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开具171万元的票据给北京信力筑正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71万元是补开前期付款的票据)。四、如北京信力筑正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不按上述约定履行上述义务则江苏诺明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所有未付款(包括余额不予放弃),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五、案件受理费32574元,减半收取16287元,由北京信力筑正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照该调解书履行义务,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3497090.3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
二、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三、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机动车及有价证券信息;
四、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信息;
五、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亦未到庭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及执行中采取的相关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执行决定书、财产查询回执、终本约谈电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481民初29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春伟
审判员 陈东新
审判员 张志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