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081民初7号
原告:辽阳宏图碳化物有限公司,住所地灯塔市古城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22122374254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江苏诺明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庄街道工业集中区,社会编码:91320200718685221F。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阳宏图碳化物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诺明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