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903执198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2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女,1962年10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男,1984年6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掌丽军,女,***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江苏悦能高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苏省盐城市跃进路51号站前商贸城12幢3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陆成春、掌丽军、江苏悦能高空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再3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车辆,因轮候查封,不便处置。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丽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