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09民初13000号
原告吴江晨辉金属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江苏悦能高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择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晨辉金属物资有限公司与江苏悦能高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晨辉金属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江晨辉金属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