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悦能高空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陆文书、江苏悦能高空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陆文书、江苏悦能高空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02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亭执字第359号
申请执行人***,个体户。
被执行人陆文书,原江苏悦能高空维修安装防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悦能高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跃进路51号站前商贸城12幢3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陆文书、江苏悦能高空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陆文书、江苏悦能高空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3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江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