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02民初6629号之二
原告:南京***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永宁村三组88号。
法定代表人:洪爱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冉,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天腾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花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
被告:***,男,1989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原告南京***敕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天腾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依法受理。2021年7月1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敕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2元、保全费254元,以上合计446元,由原告南京***敕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孔亚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徐 垠
书 记 员 包玥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