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03民初2881号
原告:***,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禹会区。
被告:南京天腾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787149190Y。
法定代表人:张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绿地集团蚌埠金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束永柱,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南京天腾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绿地集团蚌埠金源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章一鸣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房晓君